Skip to main content
 主页 > 中国民俗 >

上海小红楼赵富强事件 上海小红楼案主谋赵富强值得死刑

编辑:中国民俗 2024-03-09 11:12 浏览: 来源:www.nanyuekg.com
        2021年的最后一个月,微博上一篇年初的社会新闻被广泛转发。在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,曾经出现过持续长达20年的犯罪,涉及强奸,拘禁,勒索,贿赂,重大故意伤害。罪案所生地,上海杨浦区,十多名政法干部提供保护伞。上海小红楼,一个女人血泪堆成的通天塔。
赵富强自拍
一位江苏农村出身的裁缝,在上海靠经营美发店的“皮肉生意”,20年间竟然经营起一个庞大网络。依靠暴力,拍视频,放裸照等手段,控制了包括海归大学生在内的多名女性,进行强迫性交易,性贿赂,拉拢腐蚀干部,进行违法生意。在东窗事发时,还有杨浦区政法委书记通风报信,逃跑时都带着4名女伴。
这起案子触目惊心!诸多网友们看到了这则新闻,除了震惊于这发生在当下的上海,更关注的是这种恶魔为何没有判处死刑?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:对赵富强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强奸罪、诈骗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强迫交易罪、敲诈勒索罪、盗窃罪、组织卖淫罪、聚众淫乱罪、行贿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并限制减刑。二审上海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。
我们来分析下这个判决是否合理。首先赵富强所犯罪名虽多,但法定量刑最高可判死刑的只有强奸罪。其他组织、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法律规定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而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,这样没有说明最高刑期的表述的,最高刑为15年。
只要没有出现死刑的表述,就不可以判处死刑。 其他的罪名,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,组织卖淫罪取消了死刑的规定。诈骗、敲诈勒索、盗窃等,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,基本都不涉及死刑。所以赵富强的罪名虽多,多数并不涉及死刑,非死刑的数罪并罚,罪名再多,也不能判处死刑。强奸罪,刑法则规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但同时刑法也规定了强奸罪有六种法定加重情节。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和死刑。
六种法定加重情节包括强奸妇女情节恶劣、轮奸、强奸多人、公共场所强奸、奸淫10岁以下幼女、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。很显然,赵富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、强奸多人的法定加重情节,可以适用死刑。上海第二中院可能据此判了死缓(也是死刑的一种),并根据严重程度,增加了限制减刑。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,两年缓刑期满,赵富强如无其他犯罪,会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。再加上限制减刑的规定,在狱中至少要待够22年或27年才能出来。比起普通死缓待个10多年就放出来,要重不少。但是这就够了吗?
一个残害无数女性,毁掉他们一生的恶魔,就关个20多年可以平安出来了?绝大部分普通民众都不能接受!
我们来看看死缓的适用条件,赵富强是否适合。《刑法》第48条第1款规定:“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。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,简称为死缓,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,其意义在于贯彻少杀的政策,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。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,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。
宣告死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:(1)必须是“罪行极其严重”,应当判处死刑。如果法律对该罪没有规定死刑,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,就不能适用“死缓”。(2)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,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。这里所说的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”,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界限。至于什么属于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”,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,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,但民愤尚不特别大;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;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,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其他主犯不具有立即执行必要的;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的等。
《刑法》第236条第3款还规定:“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1.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2.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3.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;4. 二人以上轮奸的;5.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;6. 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”
那么,针对赵富强的恶行,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?是罪行不够极其严重吗?根据披露的信息,赵富强采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,对5名女性多次实施奸淫,还有更多受害人因为证据缺失无法作证。结合新闻媒体披露的事实,赵富强对这些受害女性实施了殴打、囚禁、拍性爱视频威胁、恐吓、强迫性接待、侮辱、强制取卵代孕等种种丧失人性的恶行。赵富强的行为是符合“罪行极其严重”条件的。回到案情当中,虽然判决不违法,但在赵富强的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上,仍有商榷之处。
赵富强应该判死刑的依据:1)罪行极其恶劣,民愤极大2)涉及严重的故意伤害罪3)没有任何主动立功的行为
        在本案中,赵富强为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,强制打排卵针让受害的高知女性为其产下私生子,其中几位受害人丧失了永久生育能力。强制取卵、丧失生育能力,以正常人朴素的法律认知来看,这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。赵富强应该庆幸,在当初审判阶段,该案件碍于种种原因,并未曾得到充分的宣传。在今时今日,该案件被广泛宣传之后,仅仅20多年的刑期不足以平民愤。赵富强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特别长(20多年),涉及受害人特别多(高达十多人以上),性质特别恶劣(强奸,囚禁,勒索)11月3日,当时审判赵富强案的主审法官,时任上海二中院副院长的张铮在松江中院院长的任上落马。张铮在此案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,能否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,我们拭目以待。